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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社会的文化与观念
1.4.3.2.4 四、甲骨卜辞“受(酋)年”考辨
四、甲骨卜辞“受 (酋)年”考辨

在殷墟甲骨卜辞中,人们不难发现有些“受年”的辞例。其中中间一字并有(《合集》9551、10050、10055)、(《合集》10042、10044)、(《合集》10046、10048)及(《合集》10040、《英藏》821)等多种繁简不一的写法。

(一)学术界关于甲骨卜辞“”字的争议

由于卜辞中常有关于“受年”、“受黍年”的内容,且有“受黍年”和“受年”同版出现的辞例,所以一般学者都认为,与黍一样,应是一种农作物的名称。“受年”应指祈求这种农作物获得丰收的意思。

在共识此字是一种农作物的大前提下,具体指为何种农作物,学者们观点颇有歧异。

唐兰先生最早释此字为一种农作物。他隶定此字为,释字义为稻:“卜辞常云‘受年’,每与‘受黍年’同出,则亦谷名也。昔人惑于‘酋年’之说,以为即‘熟年’,而不顾‘熟年’与‘黍年’并列为不伦,亦云疏矣。字是谷名,当读如,《说文》:‘,禾也。’得与通者,《士虞礼》记:‘中月而禫’,注:‘古文禫或为導。’是其证。”“朱骏声疑‘实与稻同字’,殊有见地。同導,择米也。后汉有導官令,主舂御米,是舂而择之也。而稻今每作,偏旁或作,是既舂而抒之也。是不仅声同,义也相近也。卜辞以年与黍年同卜,必为重要谷类。可知,、、稻,盖三名而一实。像容米于,稻像抒米于臼,故可引申为同一谷名矣。卜辞之‘受年’当即‘受稻年’,故与‘受黍年’并重也。”[26]

钱穆先生也认为这是一种农作物,但不承认此字应释为“稻”字,他引《诗经·大雅·生民》“实覃实吁”,即《毛传》“覃,长;吁,大”,认为字从覃从米,乃指米粒之长且大者,未必就是指稻[27]。

金祖同先生释此字为“粟”:“或作,鼎堂师释酋……予疑粟字。古文粟作,从。《玉篇》:‘,中尊器也。’《正韵》:‘云九切,音酉。’是与酋同声同义。从米,应即字。《广雅》:‘,谷也。’《说文》:‘,芒也。’又《周官》:‘仓人职掌之出入。’注:‘九谷六米,别为书。’是乃谷米之通称。卜辞屡见‘受年’,卜诸谷也。‘受黍年’则只卜黍,与诸谷种类异时也。《说文》:‘黍,禾属而黏者也,以大暑而种,故谓之黍。’又非其地不生。《孟子》:‘夫貉五谷不生,惟黍生之。’故卜辞于黍于诸谷两卜之。”[28]

陈梦家先生释为“秬”,指制造鬯酒之黑黍:“秬,卜辞作,上部是米,下部像大口酉形酒器。……这个字的下半是厚字所从,我们暂定为秬字。其理由如下:1、厚与秬古音相近;2、秬和黍并卜于一辞,两者当属相近的谷物;3、卜辞祭祀用鬯,而秬是制作鬯时不可缺少的主要原料,所以当时一定已经种秬了。殷代既有鬯,一定种植秬一类的作物,但这个字是否为秬字,是不能肯定的。”[29]

日本学者池田末利先生赞同陈梦家的说法,认为与黍并卜,形制当为近似,释为秬最为妥帖[30]。

于省吾先生考证此字是“菽和豆”的初文:1.在声韵上从米声,之音同于厚(金文厚字作,从厂声),厚、豆同属侯部,菽属幽部,侯幽通谐。就声纽言,古菽豆均读舌头音,而厚之读菽、豆为喉舌之转。2.在形义上,与半坡出土之敞口、细颈、大腹、尖底之陶罂极似。卜辞中谷物名称除外均从禾或来,唯独不从禾。从米。因为古代豆也可称米,《说文》:“孽,牙米也。”段玉裁注曰:“麦豆亦得云米。”而豆在古代又是当饭吃的,即所谓“啜菽饮水”(《礼记·檀弓下》)、“豆饭藿羹”(《战国策·韩策》),所以,是从米声的形声字,也即菽、豆的初文。借豆为菽,犹之借菽为……商人称菽,秦汉以来称豆[31]。

杨树达先生疑其为“”字:“《说文》七篇上米部云:‘,早取谷也,从米焦声。’与酋音近,而酋与焦音近,故甲文作,篆文作尔。经传以为谷名者罕见,然金文之《弥中簠》云:‘用盛秫稻粱。’《楚辞·招魂》云:‘稻粢穱麦。’穱与同,《玉篇》谓穱同字是也。《仲父盘》:云‘黍粱麦。’字从禾省声,亦当读。本榖名,故卜辞以之与黍为对文,金文《弥中簠》以之与秫稻粱为连文,《楚辞》以之与稻粱麦为连文,《仲父盘》以之与黍粱麦为连文,盖殷周时极常见之谷物也。”[32]

李平心先生综合唐、杨二氏之说,释此字为农作物中的小麦:“从米从覃,当是一种谷类……由互作之例,我怀疑()或即穛或,焦声与由声古音同在定母幽部,与覃声为对转。……、穛古与穱通。《楚辞·大招》与《七发》皆言穱麦,王逸云:‘择麦中先熟者也。’《广韵》云‘穱者稻处种麦。’《集韵》、《类编》均训稻下种麦。可知穱(穛)为麦类。穱当即蘥。《尔雅》:‘蘥、穱麦。’郭璞训为燕麦,但古代所谓燕麦是一种不可食的野草……穛、、穱三字《说文》、《玉篇》、《广雅》皆训小,而爵、雀亦训小鸟。则穱麦(雀麦、爵麦)分明就是小麦,与大麦为对名……”[33]

饶宗颐先生则释此字为“”:“唐兰释为稻。《说文》:‘,麋和也。’义无涉。惟从米与从禾同意(如粢又作秶),疑即。《集韵》穆,谷名。”[34]

谢元震先生著文专考此字,认为“(朱按:谢氏摹此字形不确,下部应多为尖底形器,而并非作如此形状)的形象是指放在祭器内以供祭祀的谷类食物,相当于经典中的‘齐盛’或‘粢盛’。”“甲骨文是‘稷’或‘稷’字的同义字。”他主要依据以下理由:1.下部所从与金文“厚”相同,因此的读音与“厚”相同或接近,古音在侯部。2.金文从“”之是髹字,与厚同部。3.为髹漆之义。4.《仪礼》中“尸谡”今文作“尸休”。“谡”、“休”音同字同,“稷”的古读不可排除在侯部以外,“稷”、“谡”都有从畟的因素,故判断为稷字[35]。

此外,李孝定、张秉权从唐兰先生考释,认为此字为“稻”[36]。裘锡圭先生认为为一种粮食作物,但为何种作物,未能说明[37]。杨升南[38]、彭邦炯[39]等人皆从于省吾之说,谓字读如菽,指大豆,古代豆可称米,故此字从米在罐形器中之形。宋镇豪也从于说,但认为:“菽是后世称大豆的异名,但释为菽于形未安,不如直接释是商人称豆的专字,盖未能被沿用下来而成为佚字。”[40]

(二)对诸家考释的驳论

我们认为,以上诸说均不能苟同。试择要辨析如下:

首先唐说之不成立,有如下三点:1.就字形来说,即使把看作是一个器物(其实不是一个容器,详见后文),亦是一个钜口狭颈之容器,隶定作,与覃字有别。覃字金文作(《毛公厝鼎》、《番生簋》)是在上加一、形的封盖,这是酒器。正如上引谢文所论:“此字特征,上部从‘西方盐卤’的卤,《说文》所说‘覃味长’,取义于此。如撇开‘卤’而解‘覃’似乎欠妥。”[41]2.就字音而论,于省吾先生指出:“与覃,声、韵都不相近,因而字不可能是说文之,也就不可能读为。”[42]3.朱骏声曾疑为“实与稻同字”,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字并无稻之义。早在朱骏声之前,方以智《通雅》就已指出:“汉少府有導官,主導择米谷,唐因之。《志》作官,从禾。《说文》:‘,瑞禾也。’引《封禅书》:‘一茎六穗于庖,牺双觡共抵之兽。’牺犹言牺牲之也,与皆虚字(朱按:此处“虚字”意为动词,因别于有实义的名词,故称“虚字”)。陈无功犹引瑞为奇,赵凡夫谓《汉书》作为误,岂不可笑也。”所以段玉裁注《说文》,就毅然从《史记》索隐引郑德之语,把通行本中的“,禾也”校改为“,择米也”,并在注文中说:“三字句,各本删择字,改米为禾,自吕氏《字林》、《颜氏家训》时已然,今正。,择也,择米曰米,汉人语如此,雅俗共知者……吕忱、徐广、颜之推、司马贞皆执误本《说文》,谓是禾名。岂知果禾名,则许书之例,当与、穆、私三篆为伍,而不厕于此。”段氏之语,不无道理。

金氏之说,仅以声韵为依据,证明粟与酉、酋同声同义,殊觉牵强。又认为粟乃谷米之通称总名,既然如此,那么“黍”应该就包含在“粟”之中,两者本应不能并列而论,何以卜辞将两者并卜,岂不矛盾?金氏之说本是对郭沫若考释怀疑而生,如此则疑得无理。

陈氏之说也不可从。《尔雅·释艹》云:“秬,黑黍。”可知秬是黑黍,不是粮食作物种类名称,而只是黍的一个品种而已。秬既然包括在黍中,何以卜辞中“受黍年”、“受秬年”并卜,岂不矛盾!所以陈氏自己也说:“这个字是否为秬字,是不能肯定的。”

于氏对此字之释,也似缺乏其考释古文字析形剖义而成信考的功夫。于说此字下部与半坡出土的敞口细颈大腹尖底之陶罂极似,但这种器物到夏商之时已不多见,以远古时代器物解释反映夏商时代生活的文字造型,不亦殆乎?退一步讲,即使可以作敞口细颈大腹尖底之陶罂解释,也应为而非此字下部形。再者,若果如于说,为陶罂之器,那么器与米的位置关系应是米在器中,如何能作形即放米于器口之上?这一点也是其它几说未能解决的问题,不能成立的障碍。另外,以古文献中豆、菽有时称米或可炊食,作为解释作为作物不从禾、来而从米,因而应释为豆、菽的理由,也特嫌牵强。于氏晚年手定《甲骨文字释林》未收此字之释,殆亦未能自信。

至于杨说、谢说,也都是有了此字一定为农作物的先入之见,然后以音训的方法去联系一种古代文献中记载的谷物名字,强为解说,玄乎其玄,并未有多少证据可凭,因而其结论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李平心释此字为麦,更不可取,甲骨文中自有“麦”(大麦)、“来”(小麦)二字,为典型的象形字(见后所引),卜辞中有“告麦”(《合集》9620~9626)、“食麦”(《合集》24440)、“受来禾”(《合集》33260)、“我田有来”(《合集》28241)等辞例,怎可另立它字为麦?

综观以上几种考释,尽管结论彼此不同,甚至相互驳斥,但他们考释此字为一种农作物的目标是一致的,方法也是颇为雷同:即皆以音韵为凭,千方百计寻找通转之据。音韵训诂至于学术,固有其益处,但于考证某物之时,须现有其它确凿证据之大前提,然后以音韵、训诂之术辅证之可也。若无其它实证,仅以声韵通转于古文献中求之,则无所不可以转之,无所不可以通之,转山转水,都在通转范围之中,安能服人?唐、于两位先生本皆偏重字形而不仅仅依靠声韵通转的古文字学大家,但于此字之考释,字形分析或有误差,或不可凭信,仍主要依据通转之法。陈氏说解此字下部像大口酉形酒器是对的,但为了证实其为一种农作物,放弃了字形分析而沿唐说而下,仍以古音通转求之,前功尽弃,至为可惜,故不可取。杨、谢之考则完全依靠声韵通转之据,而未究及字形如何,因而其通转之考也多不坚实。

(三)甲骨文“”字并非农作物的分析

我们认为,将释为农作物是不妥的。除了以上针对几家说法的质疑之外,还有一些理由可以证明,释此字为农作物之不可行。

其一,正如于氏已注意的那样,字所从的是米,而不是如其它农作物所从的禾或来(麦),米是经过加工后的脱皮谷物,已脱离作物而成为直接供享的粮食,米已不是谷,谷也不是米,二者有区别。所以,农作物应从禾、从来(麦),而不应从米。而此字上部之明显是米粒状而非禾穗形,后来的小篆米字亦作如此形体。可知,此字释农作物之不通。

其二,商代的主要农作物如黍、禾、来、麦等都是象形字,像所指农作物之整体形状,如禾作(《合集》33314、33327)(《合集》33324、33336),像有根有茎有叶有穗、且穗头下垂的谷子形状;黍作(《合集》9949、9994)、(《合集》9966、9986),像根茎叶穗俱全、穗头下垂而散的黍谷之形;来作(《合集》28241、33260)、麦作(《合集》9620、9624),像根茎叶穗俱全、叶子下垂、麦穗上耸之麦棵形状。商代甲骨文,虽初具系统文字规模,但毕竟是文字初期形态,其于常用常见之实物名字,皆像其物之形。而字形,绝非农作物之形,如强解为农作物,何以解释这个例外的形体呢?此字明为、、三字组合,或、、、四字组合,为一合体会意字,决非单体象形字,因而无法视其为农作物象形。甲骨文另有一字作,也有“受年”的卜辞(《合集》9946),有学者视其为农作物之一,释为高粱,但考释者也未能肯定[43]。此字也决不像农作物之形,而为一会意字,也当释作别的什么为宜。

其三,不论从文献材料上,还是从考古材料上,抑或是从甲骨文本身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商代中原地区的主要农作物是黍和稷。稷即甲骨文中禾字所代表的谷子,但在甲骨文中禾字已用为谷类的泛称。甲骨文中是否有特指谷子——稷的专字,尚不能肯定。黍和稷的区别是:黍穗散,稷穗聚;黍粒小,稷粒大;黍产量小,而稷产量大。但二者在后世文献中均称粟,去皮以后均成黄米,不过黍米称穈米、黏米,稷米称小米。由于黍米比稷米好吃,又可酿酒,所以甲骨卜辞中常见“受黍年”的占卜内容,“受年”和“受年”均不如“受黍年”辞例为多见。据统计,在卜辞中出现162条“受某年”的辞例中,“受黍年”占134条,“受年”占23条,“受年”则只占5条。后二者明显不是农作物之象形,其受年之卜当不同于“受黍年”,应是对农作物之外的其它年成收获的占卜。如果强把它们释为农作物,非农作物不能“受年”,那么可以确定的农作物“麦”,为什么不见卜辞中有“受麦年”的占卜呢?况且甲骨文中作为农作物的“麦”字,出现的频率并不比、的频率为低。卜辞中出现过一例“受来年”(《合集》33260)。但此处“来年”即可解为“来”这种农作物的年成收获,又可释作“明年”之意,尚未确定。而且甲骨文自有“麦”字,“来”字即使在卜辞中指麦类作物,也当与“麦”字所指不同。

(四)“”字当与酿酒业相关

由此可以肯定地说,不是农作物名称。那么它究竟是指什么呢?

其实,早在甲骨文研究的初级阶段,就有学者初步揭示了此字的部分真相。罗振玉先生指出:“像酒盈尊,殆即许书之酋字。”[44]王襄先生也有此类似的说法[45]。叶玉森先生依《礼记·月令·仲冬》“乃命大酋”注“酒熟曰酋”,以“熟年”解释卜辞之“酋年”[46]。瞿润缗也以“熟年”视之:“卜辞言‘受酋年’者多见,《说文》‘酋,绎酒也。’引申为多。所谓酋年者,多禾之年,丰年也。《方言》:‘酋,熟也,久熟曰酋。’《广雅》、《释诂》同,今江南谓丰年曰熟年。”[47]郭沫若先生认为:“乃酋字之古文,知者,以卜辞猷或作(《通纂》556),所从酋字从此。酋,就也,熟也。”[48]商承祚先生也说:“此曰:‘受酋年,不受酋年’,殆卜所执酿酒之黍,丰年不丰年也。”[49]查《说文·酉部》:“酋,绎酒也,从酉,水半见于上。礼有大酋,掌酒官也。”段玉裁注:“绎之言昔也。昔,久也……绎酒,谓日久之酒。”“曰水半见,绎酒糟滓下湛,水半见于上,像之。”

罗、王、叶、瞿、商、郭诸学者从《说文》、礼经、段注释为酋意,思路是对的,但不足的是:1.没有继续深究下去,即没有针对此字造型而求其本义,而只局限于前人成说。其实,《说文》对于此字字义解释基本是正确的,但以甲骨文证之,知其字形分析有误。许慎对此字形的理解是“水半见于上”,他是以当时酋的小篆形体为依据的,而其甲骨文原形并非如此简单。由于文字字形的嬗变,由甲骨文的而变为小篆之,字形也有不小的差异。许、段未见甲骨文此字作何形状,而以小篆之形说解,其误处也无可厚非。2.只是对此一单字作考,没有放在甲骨卜辞文句中通释,即没有对卜辞“受酋年”做出整体的合理解释。叶氏等解为“熟年”,已被唐氏讥为不伦。郭氏虽释此字为酋,但从他把“受酋年”列入“食货”一项,且在第444片的考释中,把“受酋年”与“受黍年”并列而论,似也指为一种农作物之意。瞿、商等人也都没从“绎酒”而深究,又都回到农作物的收成丰歉上来,殊觉可惜。所以罗、王、叶、瞿、商、郭等人之说反倒不如唐、于之说更为令人满意和欣从。

赵锡元先生也曾驳释此字为稻之说,认为罗振玉之释“酋”字是对的。“按照这个字的形象,结合商代金文‘酉’字以及考古发掘实物综合考察,这类容器因其颈部太细,并不适合盛米或某种谷类,是盛流体物的专门器。它与酉字的区别在于:酉是滤出渣滓后的清酒,是酒字的初文。”“酋字上部小点像米,盛的是未经过滤、米与汁混的米酒。”又云:“酋,是用粮食酿制时间较长的熟酒。”是沿着罗、叶、郭等人之说向前推进了一步,已接近正确结论。但在解释“受酋年”时,竟然又说:“‘受酋年’是知‘受ㄓ年’即‘受有年’意思相同。”[50]即训为“丰收在望”的丰年之意,与郭说一样仍又回到了罗、叶诸说之原地,仍释为农作物之丰收年成,自相矛盾,不知其何以如此。

(五)“”字造字本义考释

今以此字之甲骨文字形说解其本义。此字可径释为酋,字形像是酿酒时曲料米粒被加热受潮促其霉变发酵之情状:字之上部的、、、是发酵的米粒之形;中间的像盛放米粒的带有孔隙可以透气、蒸发、散热的竹木质箩筐之类的器物,像箩筐中有双层箅子,每层上部匀摊米粒;其下的形像从下部器皿中支撑上面箩筐的竹木棍杖;最下者为盛酒器皿,如陶质的大口尊,里面可以盛水,下面可加热使水沸腾,蒸气上升至米粒,达到加热作用。从甲骨文中与酒事酒器有关的“酉”字一期典型字作(《合集》9531、9609)形,(酒祭)字作(《合集》9524、28272)形来看,皆是大口尊之形,则可知此可析成、、、四部分,下部者乃一大口尊之象形。

对于商代考古中出土的陶质大口尊(郑州、台西等商代遗址中多有出土)之用途,学者们多有猜测,未得其实。我们认为它们当是与酿酒有关的器物(比如储酒)。至于其造型,也正如甲骨文酉、酒字所从的器形作上大下小之形。如此造型之器盛满酒水后,如果不用东西支撑很容易倾斜。那么作为酿酒器具为何作此极不稳定的形状呢?本人就此问题,曾有幸向已故的我国著名酿造及微生物学专家、学部委员方心芳先生请教。他根据多年的考虑与经验认为,古代酿酒器具之所以做成如此造型,是为了方便酿造过程中酒糟的沉淀和清酒的上浮。器物做成倒锥形或漏斗形,比方形或筒形或上小下大形更容易使酒渣下沉,使清酒水液上漾或积澄。而这种器物的放置当初很可能是埋在地下。在河北省藳城台西村商代遗址的酿酒作坊中,还发现了形如将军盔的与酿酒有关的器物[51],正呈尖底大口之形,像酋、酒、酉的甲骨文字所反映的酒器形。在“将军盔”的外表底部,有烟熏火燎的痕迹,可知酿酒过程中有加热这一道程序。整个组合成字就是,即酋字。《说文·酉部》:“酋,绎酒也,从酉。”刘熙《释名》“释饮食”:“醳酒,久酿酉泽也。”又云:“酒,酋也。酿之米曲酉泽,久而味美也。”笼统指酋为酿酒过程,其实此字本义应为酿酒的前部或准备过程,对酒曲的加工过程。经过如此加工过的酒曲,就可以浸于水中溶解而酶化酒化了。《礼记·月令》云酿酒之时:“秫稻必齐,曲糵必时,湛炽必洁,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兼用六物,大酋监之,毋有差贷。”这里详细解释了先秦时期酿酒过程中的准备原料、曲糵、泉水、酒器、柴火的细节,商代酿酒技术可从中窥见一斑。

商代酿酒,已广泛运用曲糵发酵。《尚书·说命》:“若作酒醴,尔惟曲糵。”是说要制造出好酒来,必须运用曲糵。由于商代主要以粮食作为酿酒原料,不同于原始的果酒酿造可以自然发酵。因为谷物的主要成分是淀粉,淀粉不能直接发酵成酒,必须先经过糖化然后再酿成酒。利用酒曲造酒,就可以使淀粉的糖化、酒化两个过程同时进行。这叫做“复式发酵法”。所以酿酒之先,必须先制造出酒曲来。酒曲是一种微生物菌,也称酵母菌、霉菌。商代已会培养这种酵母菌,即把谷物或其它淀粉质料固体培养,洒水受潮,使其霉变,生成微生物菌。商代考古资料表明,当时人们已经掌握了这种制曲的方法,并运用曲糵造酒。如在河北省藳城县台西村商代遗址的酿酒作坊中,发现了大量灰白色类似水锈状沉淀物。经方心芳先生鉴定,认为是人工培育的酵母。虽然由于年代久远,酵母菌已经死亡,但酵母残壳犹存[52]。人工配制酵母(酒曲、曲糵),是我国古代酿酒技术史上的重大突破。甲骨文字所显示的,正是加热水汽使米粒温热潮湿,促其霉变,制造酒曲的情景。笼统而言,它指代酿酒之事和酿酒过程。

“酋”在后世文献的官职系统中是掌管酿酒的官名。《说文》:“酋……礼有大酋,掌酒官也。”《礼记·月令》:“仲冬之月……乃命大酋,秫稻必齐,曲糵必时,湛炽必洁,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兼用六物,大酋监之,毋有差贷。”郑玄注:“大酋者,掌酒之官。”《玉篇》:“酋,酒官。”《吕氏春秋·仲冬》:“乃命大酋。”高诱注:“酋,主酒官也。”以意绎之,这里的“大酋”应是掌管酿酒的官员。但“大酋”不见于《周礼》职官表中,《周礼·天官》有“酒正”、“酒人”等,掌管尝酒酒政、祭礼用酒之事,其职掌与“大酋”之专司酿酒有所分别。此虽两周之事,但商代既然酒事频繁,当有专司酿造之“大酋”官员。此也可证“受酋年”为“受酋年”,即对酿酒年成收获的占问之辞。后世文献中“酋”之酿酒义项,当是从商代“”字的酿酒过程本义而来。

(六)甲骨卜辞“受酋年”应是对酿酒的产量收获的占卜

即酋,指原始的或至少是商代的酿酒过程和技术。那么,如何解释“受酋年”呢?

年,据《说文》知其本义为谷熟。卜辞中“受年”,指农作物黍的年成收获,而非“收获谷熟”,虽仍指农作物的年成,但毕竟比本义引申了一步。“受年”既指年成收获,就不要太局限于农作物之收获,因为有年成收获的不仅仅是农作物,可以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方面的任何一种产量的主体。正如郭沫若先生说到商代的畜牧产业时称:“其所以罕为蒭牧贞卜者,盖包含于祈年之例中也。《诗·小雅·无羊》乃考牧之诗,末章云‘大人占之,众维鱼矣,实维丰年’,是知古之祈年,不限于稼穑矣。”[53]胡厚宣先生亦云:“卜辞中每于蚕神求年,知蚕桑之业,与农业生产一样,亦为一年的重要收成。”[54]其为畜牧渔猎产业祈年,是求兽类猎物和水产鱼虾之多;向蚕神求年,当是祈求蚕桑、纺织的产量高、年成好。准此,“受酋年”当指祈求酿酒的产量高、年成好,不出现意外麻烦。大概商代酿酒从酿造、贮藏到使用也是以一年为一周期单位,故酿酒之业也为商代一年之重要收获项目。因为在商代,帝王宫廷需要大量美酒用于馔食,鬼神祭祀更需要大量美酒歆享,如果酿酒的年成不太好,数量少或质量不佳,在嗜酒成风、祭祀占卜思想支配一切的殷商人们心目中,这无疑是一种年成的饥荒,是上帝鬼神的降罚。所以,“求酋年”与“求黍年”一样,受到商代人们的特别重视,并经常加以占卜贞问。

见于著录的“受酋年”的卜辞主要有以下诸条:

贞:我受酋年?贞:我不其受酋年?贞:我受黍年?贞:我不其受黍年?(《合集》10043)

癸未卜,争贞:受酋年?贞:弗其受酋年?二月。癸未卜,争贞:受黍年?贞:弗其受黍年?二月。(《合集》10047)

……其[受]黍[年]?……受黍年?贞:不其受酋年?(《合集》10050)

甲子卜,殻贞:受黍年?贞:不其受酋年?(《合集》10051)

甲子卜,殻贞:我受酋年?甲子卜,殻贞:我受黍年?(《续编》2·29·3)

贞:我受黍年?四。贞:我不其受酋年?四。小告。贞:我受酋年?四。(《英藏》821)

贞:今岁我受酋年?三。四。(《合集》10040)

戊戌卜,殻贞:我受酋年?三月。(《合集》10041)

甲子卜,宾贞:我受酋年?三。(《合集》10042)

甲申卜,宾贞:其隹酋年受?(《合集》10048)

图一百二十六 甲骨文中受酋年辞例(《合集》10047)

所引辞例中,有几版“受酋年”与“受黍年”同版并卜,而且在甲骨文中,“受酋年”只与“受黍年”并卜,而与其他作物受年不相联系,可知“受黍年”之卜实为“受酋年”占卜的铺垫,由此可见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也可知酒的生产在殷商时代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因卜受酋年而卜受黍年,也可知当时酒确实是由黍米酿制而成的。从卜辞所系月份为“二月”、“三月”来看,商代人酿造黍酒与周人“十月获稻,为此春酒”(《诗经·豳风·七月》)的酿酒时间是不同的。这些“受酋年”的占卜,除有些称“我”外,未见有其他人名,这与“受年”的占卜同妇好等名称人物相联情况不同。可知,这是对王宫酿酒作坊的占卜,而不是关于某个贵族家族内造酒的贞问。

卜辞中“酋”除用“受酋年”外,还有用作其本义酿酒者,如:

己丑卜……酋于……享?二月。(《合集》9551)

当时酿酒于某地,然后以其酒献享于神灵之意。惜乎其辞残缺,不能知酿酒之所在地。此外,“酋”字还有借用作地名的例子,如:

丁未卜,在酋贞:王步于□不遘……(《菁华》10·9)

……王在师酋……(《文录》715)

甲午卜,在灊……贞:今日王步于酋,亡灾?(《前编》2·16·4)

从辞义可知,此地“酋”是远离都城之外的一个地方。张秉权先生仍释此字为读为,地在今河南确山的古道城或息县西南[55]。究其如何,已不可考。以“酋”名地,或者此地就是当时一个最大的酿酒作坊,或许此地曾以酿酒闻名,也未可知。

甲骨文中有“猷”字作(《乙编》7751)、(《后编》上15·15),从犬从酋,为会意兼形声字,从犬酋声。猷字在甲骨文中用为地名,也是一个与商王朝敌对的部族方国名,如:

乙丑卜,王贞:余伐猷?(《前编》7·18·2)

庚寅卜,殻贞:乎雀伐猷?(《龟甲》2·15·11)

乙未卜,殻贞:勿隹王自正猷?贞:我勿伐猷?(《通纂》564)

贞:猷伐曹,其(《后编》上15·15)

郭沫若认为其地在“宋郑之间”[56]。其字与酿酒之事有何关系,尚不可得知。

从目前发掘的台西商代酿酒作坊,与甲骨卜辞、文献记载相证,可知商代已开始大规模酿酒,把酿酒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手工业门类。商代大量酿造的酒应主要是黍酒。《说文》引孔子曰:“黍可为酒,禾入水也。”“酉,就也。八月黍成,可以酎酒。”因黍性黏味甘,酿出的酒香醇浓郁,中原地区又适应黍作物生长,且黍生长期短,所以商代广种黍田,为商代大量酿酒提供了酒曲原料的保证。因此,我们认为,卜辞中屡屡出现“受黍年”的缘故,主要是为酿酒的原料黍谷而占卜,而反映农业生产状况的可能性因素极小,如卜辞有:

辛未卜,古贞:黍年有足雨,王饮亡它?贞:黍年有足雨,饮亡它?(《乙编》3285+3319)

即是卜问天降了足够的雨水,黍的年成丰收在望,酿酒的年成也有了保障,不会影响到商王的酒水供应,可以放心大胆地狂饮了。

商代酿酒技术有相当高的工艺和复杂的方法,可以酿造出黍酒、鬯酒、醴酒等不同种类的酒。当然,这些酒的酿造都应该包括在“受酋年”的范围之内。

殷人尚酒,是商代酿酒得到重视的原因。甲骨卜辞中,有许多酒的记载。首先是大量的“祭”,如:

癸亥卜:上甲?(《合集》1192)

戊午卜,宾贞:求年于岳、河、夒?(《合集》10076)

叀岳先酒,乃五云,有雨?(《屯南》651)

癸未贞:甲申出入日,岁三牛?兹用。(《屯南》890)

既是酒祭,自然要用大量的酒而供鬼神、灵物歆享。还有一些非“祭”的祭祀,也用酒配牺牲作为祭祀供品,如:

戊午贞:肜其?(《京津》4351)

癸丑卜,行贞:翌日甲子后祖乙岁?朝兹用。(《库方》1025)

癸卯卜,贞:弹鬯百,牛百?用。(《前编》5·8·4)

肜、岁、弹,皆祭名,虽非祭,但也用酒配祭。鬯酒以卣盛之,故卜辞中之鬯即指一卣鬯酒。一祭而用100卣鬯酒,可见商代众多祭祀中耗用酒量大得惊人。但是更重要的是,嗜酒如命的殷商人们在祭祀之后,是不会把这些美酒白白倒掉的,而是分食胙肉,共饮祭酒。

除此之外,殷商人们日常生活中也饮耗大量的美酒。这从文献记载中也可看出个大概来。《尚书·微子》:“我用沉酗于酒……方兴沉酗于酒。”这是殷商人们的自责之辞。周人认为商人所以亡国,与商人好酒有关,所以在分封康叔于卫时,周公特作《酒诰》以戒之。《尚书·酒诰》中多处记载殷商君臣的狂饮酗酒之事:“在今后嗣王酣身……”“(商)民罔不衋伤心,惟荒腆于酒。”“庶群自酒,腥闻在上,故天降大丧于殷。”“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又《尚书·无逸》:“殷王受之迷乱,酗于酒德。”《诗经·大雅·荡》:“咨女殷商,天不湎尔以酒,不义从式。既愆尔止,靡明靡晦,式号式呼,俾昼作夜。”《诗经·大雅·抑》:“其在于今,兴迷乱于政,颠覆厥德,荒湛于酒。”《韩非子·说林》:“纣为长夜之饮,惧以失日,问其左右,尽不知也。乃使人问箕子。箕子……辞以醉而不知。”又据张守节《史记集解》:“纣为酒池,迴船糟丘,而牛饮者三千余人为辈。”殷商人们沉湎酒事之骇人情状,由此可见一斑。

另外,商周金文中透露的一些信息,也颇能说明此问题。如《大盂鼎》:“我闻殷坠命,唯殷边侯甸,粤殷正百辟,率肆于酒,故丧师。”《毛公鼎》:“王曰:父厝……毋敢□于酒。”也是鉴于商亡于酒,于是乃为警惕之语。而且,我们还可以从占据商代考古所出青铜器多数、且制造精美、体用分明的酒器,看出殷人嗜酒的真实景况,也能从中体味出为什么周人说殷纣王以酒亡国的道理来。

总之,在殷人嗜酒甚至把酒看作比进食还紧要的商代,酒的产量、质量、年成收获,虽说不是“在祀与戎”的“国之大事”,但至少要比占卜某种普通的农作物收成重要得多。所以,我们认为,在把“受酋年”释为农作物收成多有不妥的情况下,解作酿酒的年成收获是完全可以成立的。这已不仅仅从是音韵、训诂学上烦琐而苍白的考证,就其文字形构而言,也是颇能相安的,而且它更适合于商代的历史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