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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学前教育简史
1.3.5.1.3 三、制定学前教育方针
三、制定学前教育方针

1951年8月,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和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会议对幼儿教育工作方针、师资培训、幼儿教育发展的途径、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等作了明确的阐述,提出当前幼儿教育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城乡差异,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整顿中提高,在巩固的基础上适当地发展;积极培养幼儿教育师资;在三五年内着重短期训练和在职学习;根据幼儿园教养纲要,解决教材问题。近期发展的重点首先应该放在工业地区企业部门,其次是机关、学校及郊区农村,主要解决工农劳动妇女对孩子的教养问题;鼓励私人办幼儿园并加强领导,做到公私兼顾办园。另外,必须重视依靠群众团体来推动和开展幼儿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方针教育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同时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据此,新中国幼儿园承担起抚育儿童身心发展和便利妇女参加社会建设的双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