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前儿童语言教育(第2版)
1.12.1.5 五、连续性原则
五、连续性原则

教育评价不是为了评比或者是应付上级的检查而进行的。教育实践是一个不断运动、发展的过程。教育评价必须有连续性和规定的程序,才能促进教育实践始终朝着实现教育目标的方向发展。在评价活动中,既要对幼儿语言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又要对语言教育活动的过程进行评价。要求评价者从受教育个体的发展角度出发,作出对其语言发展形成性的评价;同时,评价者所使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工具还应有连续性,对学前儿童语言教育的评价记录资料应妥善放置,形成制度,才能保证评价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