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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幸福的勇气:人生幸福的行动指南
1.7.21 位格理论
位格理论

刚才说到我的医生在给我做手术的时候,是将我看成人格意义上的人,而不是物。那么,人与物相区别的基准是什么呢?

生命伦理学中有探讨位格的理论。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除了必须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之外,还需要哪些条件才能构成“人格”?

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格必须包含欲求意识和作为其主体的自我意识。但根据这种观点,没有自我意识的胎儿就不能被称为拥有人格。另外,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老年痴呆症患者也不能被视为拥有人格。

因此这种观点认为,严格来说,只有拥有自我意识的、理性的行为主体才能被称为拥有人格。但另一部分研究者则持不同意见,他们认可的是社会性意义上的人格(恩格尔哈特等,《医学上的人格概念》———收录于《生命伦理学基础》)。

社会性意义上的人格的成立需要行为者参与最小限度的相互作用。按照这个基准,那么幼儿、重度精神发育障碍者和重度老年痴呆症患者也能被称为拥有人格。但是,脑死亡者在这个意义上就不能被称为拥有人格了。

位格理论经常被用于探讨关于堕胎合法化、放弃治疗、安乐死,以及对脑死亡者放弃抢救等问题。在这里我们想谈一谈位格理论的问题。

我认为,位格理论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它对人和非人“物”的极为单纯的二分法。如果把自我意识的有无作为区分人与物的基准,那么胎儿和处于脑死亡状态的人都只能被当成“物”了吧。但是,对于能够感觉到胎动的母亲来说,胎儿绝不是物。从被告知自己怀孕了的那一刻起,即便还不能感到胎动,即便这胎儿还未成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母亲也会觉得自己腹中有一个“人”存在了。

当年我的母亲因为脑梗塞失去了意识。但虽然她已不具备自我意识,但对我来说,也绝不是物。其实,就母亲当时的情况而言,我们甚至不知道她到底有没有意识。医生也说奇怪,因为从脑电波的状态来看,她不应该还没有恢复意识。

但是,假设母亲已经脑死亡,无论医学上的判断如何,都不会改变母亲和我的关系。一般来说,即使一个人被判定为脑死亡,他的家人也仍然会将他视为拥有人格的吧。

在位格理论中,是人还是物,是由人的状态所决定的。当时,正如前文中我写到的,我的主治医生在手术时把我当做一个人而非一个物体,他在当时考虑到了我的家人,这是因为他把我放在人际关系中看待。如果把人从人际关系中割裂,仅凭自我意识的有无来判断人是否为人,那么就是没有意义的。人格体现于“最低限度的相互作用”这一观点也涉及人与人的关系,但如果以此为基准,那么脑死亡者就不能被称为拥有人格。

然而,其实我们也能与脑死亡者取得交流。纪实文学作家柳田邦男就说过,他曾与处于脑死亡状态的儿子说话。以前,柳田邦男认为脑死亡即等于人的死亡,直到自己的儿子在持续了十一天的脑死亡状态后离世,他才转变了想法。

“在这十一天里,儿子的脑死亡状态和我所想的完全不同,我对他说话,他也会以某种形式对我说话。我从儿子身上感受到强烈的、压倒性的存在感。这时我才确信,生与死具有独特的、令人颤栗的‘人称性’,它更重视濒死者本人及其家人的‘心’,是为‘第2.5人称的视角’。”(《朝日新闻》,2008年12月1日朝刊)

“儿子也会以某种形式对我说话”———可见一个人即便已经脑死亡,在他的家人眼中也仍然是一个活着的人。甚至,人与死者也能够进行交流,这一部分与死亡相关的内容,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