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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
1.11.7.4 4.人大常委会二审《循环经济法》草案
4.人大常委会二审《循环经济法》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6月24日在北京召开。与会人员对被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下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对问题的讨论又深入一步。

与2007年8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的《草案》一次审议稿相比,在分组审议中,大家的关注点尚在以刚性约束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上,同时希望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缓解环境和资源问题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压力。

正在制订中的这部法律草案建立了一系列规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如规划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对生产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法律领域中,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质量承担责任的规定。

草案未设法律责任一章,对各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以保障循环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1)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循环经济法需要制定的配套法规和规章总共有13项。循环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制度是否能实施得住,关键是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能不能及时制定和有效实施。委员建设有关部门,特别是发改委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目前的《草案》抓紧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争取这套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与《循环经济法》同步出台。有委员建议,尽可能地增加《草案》的可操作性。现在条文中有一部分是号召性、鼓励性、口号性的条款。

(2)价格调节是循环经济得以发展的关键。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资源的限制越来越成了经济继续前进的瓶颈制约。循环经济法草案中规定了一系列经济手段,以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

这一系列经济手段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末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特权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等。经济手段主要是价格的调节,是循环经济得以发展的关键。

有些地方和部门建议删去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有委员认为说明和理由不是很恰当,实行收费累进加价制度,是利用价格杠杆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而且已经成为一个原则性的概念。国务院有很多规范性条例和法规,如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颁布的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就说到了差别定价的问题,而且在一些地区也已经开始试行了,比如浙江宁波就实行了居民用水累进定价的制度,每天可以节省9万吨水。相当多的国家实行了对居民用水差别定价。如日本,居民用水定价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水价,另一部分随着使用量的增加而加价;澳大利亚有3种水费定价方式,有的地方实行一费制、有的地方根据纳税款数确定不同收入水平家庭,为不同家庭用水差别定价。

因此认为,从国务院的规定到国内一些地区实施的经验,以及国际上普遍带有趋势性的做法,实行差别定价是可行的。

(3)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灾后重建。有委员建议在第四章第三十七条中涉及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议内容后,增加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残留物、废弃物利用的条款。像汶川大地震(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1998年南方大洪水等突发性灾害事件,产生了大量废弃物,这些废弃物怎样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开展废墟的清理和废物的利用?建议增加相应的条款,具体表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中,要有有关突发事件发生残留物、废弃物的合理分类、妥善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要以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灾后重建规划,按照产业体系共生、基础设施共享、人居环境和谐的原则进行重建”。

(4)制定具体处罚规定,规定合理再生能源价格。《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有委员提出修改意见认为,《草案》用“不得决定”,如果决定拆除了怎么办?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另外,第二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有建设节水设施。”表述是提倡性的,对节水设施的强制性使用,可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有委员建议,修改《草案》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中关于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垃圾等低热能燃料并网发电项目,在电价的确定上要更合理化。这类并网发电的项目建设之后,收购的电价应当适当高于市场的电价。企业使用的电价应该适当地低于市场的电价。只有这样,才能鼓励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

(5)执法主体未尽责,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委员提出一部法律出台以后,主要是可明确执法的主体是谁。《草案》的总则中有几层意思:一是政府的经济宏观调控部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负责监督和管理。二是执法主体应该是企业。总则中第九条提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执法主体,强调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还不够,还要与后面的法律责任联系起来。认为,法律责任中除了对政府部门执法不严的责任追究以外,重点还是企业的法律责任问题。前后应该是对应的。执法主体的责任没有尽到的话,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对第九条进行调整。

(6)提高资源的使用成本是最有效的减量化。减量化是循环经济的一个重点,减量化最有效的办法是应该通过市场化的机制,适当提高多种资源的使用成本,并有可能做到最有效的减量化。

比如汽车,我国有4万辆以上的小汽车,排量大部分都在2.0升以上。公众在购车消费的时候,很少考虑经济性的小排量车,原因是我国还没有对大排量的车按照排量来增收环境税。如何利用市场化的机制,来实现减量化的办法,需要在《草案》中体现。

第二十六条提到,“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型企业,应该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有委员认为,对于餐饮、娱乐、宾馆这些企业,节能、节水、节材是不用强制的,因为这是他的生产成本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唯一的办法就是制定标准,合理提高资源性产品的价格,用市场调节的办法,提高水、电、材的使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