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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
1.11.7.1 1.制定《循环经济法》具有三大积极作用
1.制定《循环经济法》具有三大积极作用

《循环经济法(草案)》强调以循环发展模式替代传统的线性增长模式。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这是问题与中国资源利用效率相对低下密切相关。据权威部门测算,目前中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也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其中钢铁工业废钢利用量不到粗钢总产量的20%,国外先进水平为4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25%左右,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国未来的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具有三个方面积极作用:一是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例如,一个年产800万~1000万t钢的钢铁联合企业,如果全部回收余热、可燃气体等,按热值计算可提供一个80万kW发电厂所需的能源,如全部回收其固体废物,可满足生产300万t水泥所需要的主要原料。二是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据国家发改委测算,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如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50万t;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和能提高一个百分点,每年可减少约1000万t固体废物的排放。三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耗能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从另外意义上讲就是节约的潜力,只要适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水平,就能较大程度提高这些行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