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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
1.10.6.5 5.排污权交易
5.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件下,利用市场力量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于1968年提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就尝试将排污权交易应用于大气及河流污染源的管理,先后被不同的国家所采纳,其经验在全球具有代表性。

从国外的实践可知,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首先是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某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状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一个排污总量,然后建立起排污权交易市场。具体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分为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由政府以招标、拍卖、定价出售、无偿划拨等形式将排污权发放到排污者手中;第二步是排污者之间的交易,他们根据自身治污成本、排污需要以及排污权市场价格等因素,买卖排污权。这是实现排污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政府部门须要做好对参与排污权交易企业的监测和执法,规范好交易秩序。

排污权交易最大的好处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又能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举例来说,如果我国2010年电力行出的SO2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1000万吨,那我们就可根据发电排放绩效方法,把这1000万吨控制指标通过无偿或者有偿分配给火电厂。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火电厂就可以根据自身的治污成本,与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比较,在治污成本低于交易价格的情况下出售排污权。只要不同企业控制SO2排放的费用存在差异,市场交易的机会就存在。那些治污成本低的企业,就愿意通过加大治污力度,卖出多余份额排污权来获益;那些排污成本高的企业,就有动力去市场购买排污权来节约成本。只要市场上排污权越少,价格就越贵,企业治污的动力就越大。当企业发现他们在提高治污水平、改进治污技术方面有利可图,从而由一个消极的污染者转变为积极的污染治理者,环保部门可以通过逐年压缩发放的SO2排污权份额来达到“减排”目标。此外,排污权交易政策还为公众参与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为一些公众环保组织就可以用筹集来的资金买下若干份额排污权,使其不进入市场交易,就等于为全国SO2减排做了贡献。

然而,理论的完美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完美。排污权交易政策要在中国推行,还可能面临一系列的困难。譬如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利益分配,如何保证政府初始分配的公平,如何防止强势利益集团多占多要等。在中国重化工业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即使企业有了多余的排污权,可能也不会拿到市场上去卖,而是选择自己再上点项目把多余的份额用足,也许收益更大。还有我们还缺乏全国垂直统一的监测网络,不可能对全国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实施全天候监督,难以用真实数据为基础进行真正规范。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为了当地GDP与其他利益,会允许企业多排,然后再向上报压低的数字。在各自为政的环境监测体制下,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排污权交易还需要根据国情进一步研究和试点。

(1)我国的进展情况。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在中国已具有一定基础,国家环保总局从1991年起在16个城市开展了排污许可证试点,在柳州、包头、开远等6个城市开展了大气排污交易的试点工作,2002年在亚洲开发银行的协助下和有关研究机构的合作下,山西省太原市开展了SO2排污交易的试点。同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等7省市,开展了SO2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的试点工作。在该项目的推动下完成多项排污交易机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当前,浙江、湖北、江苏、广东和香港都在积极推行排污交易试点工作。浙江省嘉兴市和义乌市开展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和排污交易,嘉兴市还建立了排污指标储备交易中心;湖北省环保局正在制订相应法规,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排污交易制度;江苏省已经开展了SO2排污交易试点,正在建立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排污交易试点;广东省和香港正在开展跨境的SO2排污交易制度。

2006年5月,财政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开展了部分省市排污交易的调研,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有关省市财政、环保部门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和部分地方电力公司的意见,认为电力行业排放绩效明确,SO2治理技术成熟,可在全国范围率先推行排污交易试点工作。

(2)深化推广中的问题。经过多年SO2排污交易的有益尝试,中国在制定排污交易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在进一步的深化推广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排污交易的推行存在法律法规滞后,操作依据不充分的问题;二是企业排放配额分配方法仍不完善,虽然较过去已有较大改善,但依然存在绩效分配方法没有落实到地方,新源的排放配额获取方式不明确等问题;三是环境监测监管能力不足,污染源排污计量工作薄弱,直接影响排污交易市场的建立;四是排污交易市场虽然已形成但尚未真正建立,过去开展的排污交易案例大部分都是政府“拉郎配”的形式,并不完全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另外,排污交易的价格机制也不健全,政府行政干预和政府“指导价格”色彩过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