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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
1.10.6.3 3.绿色资本市场
3.绿色资本市场

(1)绿色信贷与绿色资本市场的关系。绿色信贷政策是绿色资本市场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资本市场是指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之一,投融资活动中自始至终体现环境保护要求,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的一种资本市场,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股票市场、绿色债券市场等。具体而言,是指金融机构无论是面向企业、团体的借贷行为还是融资行为,都更注重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对资源的节约使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促进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绿色资本市场的手段主要有绿色信贷、绿色风险投资、生态投资基金、环境金融工具、环境保险、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信息披露等。

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正式推出了《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100多个机构和团体在声明上签字。1995年联合国环境署又推出了《保险业环境举措》。在相关国际条约不断制定的同时,世界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金融支持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制定相关的国内法律进行金融绿色改革,例如,OECD与荷兰政府合作,已成功地开发出专门用于环境融资战略制定的决策支持工具以帮助那些新独立的欧盟成员国建立融资框架;澳大利亚参议院于2001年8月通过了《金融服务改革法案》的修正案,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向国家公开披露有关环境保护因素在选择、保留或实现投资中被考虑的程度和范围的报告。在保险领域,各国陆续制定有利于环境保险实施的相关法律,如哈萨克斯坦的《义务生态保险法》、俄罗斯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实行强制性国家生态保险等。

构建绿色资本市场可能是全国环保工作的一个突破口,是一个可以直接遏止“两高”企业资金扩张冲动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手段。通过直接或间接“切断”污染企业资金链条,等于对它们开征了间接污染税。

(2)融资的途径。一是间接融资,指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对间接融资渠道,推行“绿色贷款”或“绿色政策性贷款”,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低利率,而对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环保部门应积极为银行提供相关项目的环境信息,如提供拟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与项目名单;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配合环保部门,引导各级金融机构按照环境经济政策要求,对国家禁止、淘汰、限制、鼓励等不同类型企业的授信区别对待。对没有经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不提供新增信贷,避免出现新的呆坏账。前不久,环保总局与银监会、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其应成为绿色信贷的基础性文件。

2007年年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发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发展空间秩序的强烈信号。提出了“三个支持”和“一个创新”的新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国家重点节能减排项目;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耗能和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及列为落后产能的项目不予支持;鼓励银行开展节能减排授信创新。银监会的这一“意见”,压缩了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空间,扩大了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空间。

在2008年1月召开的2007年中国科协年会上,科技部长表示科技部已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在“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100亿元的科研经费,调动全社会500亿元的资金投入,实施科技节能减排工程,规模化推广一批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重点示范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攻克一批重点行业、重要区域急需的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2]。银监会,科技财政支持将形成新的合力。

二是直接融资。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与间接融资渠道相比,在直接融资渠道的管理措施更硬。企业发行股票、债券都要通过证监部门这道关,环保部门要联合证监会等部门,研究一套针对“两高”企业的、包括资本市场初始准入限制,后续资金限制和惩罚性退市等内容的审核监管制度。凡没有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事故多、环境影响风险大的企业,要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可以采取“一票否决制”截断其资金链条;而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上市融资应提供各种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