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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
1.10.6.2 2.环境收费
2.环境收费

环境收费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使用比较广泛,目前环境收费包括三部分:排污收费、使用者收费和服务收费。此外,还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咨询服务收费。对那些传统的、合理的环境收费政策仍应继续。国际经验也表明污染者上缴给政府去治理的费用水平高于自己治理的费用时,污染者才会真正感到压力。如今,我国的排污收费水平过低,不但不能对污染者产生压力,有时反会起到鼓励排污的副作用。

环保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推动节能减排。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包括水、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供热、土地等价格;落实对污染者收费的政策,包括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电厂脱硫,推进垃圾处理收费;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包括鼓励资源再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垃圾焚烧发电、生产使用再生水、抑制过度包装等。

(1)实施环境收费的作用。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这一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但是排污收费标准太低,同时排污费返还企业,对其污染治理缺乏激励作用,为此,2003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从分级征收管理改为属地征收,分级管理;由超标收费改为总量收费;由单因子收费改为多因子收费;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消返还企业和用于环保部的经费,纳入财政,全额用于污染治理。总量收费后,刺激力度加大,对企业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对于超标排污企业惩罚作用没有体现出来,排污费筹集资金作用较为明显,收费额逐年增加。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1997年6月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京[1997]111号)从1997年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垃圾处理收费是从2002年开始征收的(国家四部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我国排污收费政策的实施,为提高地方环境监管能力、筹集污染治理资金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环境收费发展方向。收费标准过低一直是排污收费政策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今后应全面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并且要高于污染治理成本。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也明确提出了提高SO2收费,由目前的0.63元/kg分3年逐步提高到1.26元/kg,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此外,本着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率的原则,改善征收管理办法。

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费面临收费标准低的问题,同时有些城市还没有开征,截至2005年底,全国661个设区城市有475个城市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有260个实行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需求不断增长,财政压力逐步增大,需要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吨;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提高征缴率,如广东省中山市采取“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进行垃圾处理的费用征收,取得较好的效果。“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是按不同垃圾产生源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折算关系,直接以用水量计征垃圾处理费,并委托供水部门在征收水费时一并代收。今后,应积极探索可操作的征收方式,垃圾收费与垃圾产生量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