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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
1.10.2 二、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的实践
二、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的实践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建立和实施一套全方位、多领域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能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发达国家就积极应用环境经济政策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均衡发展,取得了成功。1972年经合组织(OECD)首次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在以后的20多年中,西方发达国家对市场机制和财税政策进行了基于环境考虑的一系列改革。

目前,世界各国总结出来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基于两类理论:第一类是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即“科斯手段”。认为环境问题说到底还是市场产权界定不清,因此要明晰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开发权。应建立环境产权市场,例如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与排放配额等。第二类是基于福利经济学观点,即“庇古手段”。认为通过征收税费的办法就可以把环境代价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成本,迫使企业治理污染。其中有税收制度,包括污染税、产品税、进出口税、税率差、资源税、免税;收费制度包括排污费,使用者费、资源环境补偿费。还衍生出其他一些手段,如罚款手段(违法罚款、违约罚款);金融手段(差别利率、软贷款、环境基金);财政手段(财政拨款、转移支付);资金赔偿手段(法律责任赔偿、资源环境损害责任赔偿、环境责任保险);证券与押金制度(环境行为证券、押金、股票)。方法不等,实则国际上真正成功的只有环境税收、环境收费、超标罚款、绿色金融、财政补偿与排污权交易。

在环境税收方面,北欧国家走在最前面,丹麦是欧盟第一个真正进行生态税收改革的国家。自1993年以来丹麦环境税制形成了以能源税为核心,包括水、垃圾、废水、CO2和尼龙袋等16种带有环境目的的税收。荷兰的环境税收制度种类更多,是世界上最早开征垃圾税的国家。在荷兰,环境税收还专门用于筹集环保资金,其收入现已占该国税收收入的14%。美国目前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制体系,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不同类别的环境税,税种涉及能源、日常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各个方面。综合来看,各国的环境经济政策具有几个共性:

(1)普遍体现为一种政府对经济间接的宏观调控。通过确定和改变市场游戏规则来影响污染者的经济利益,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让污染者也来承担改善环境的责任。

(2)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利用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事前不得不自愿减少污染,而不是事后。

(3)政府部门间在环境问题上的政策协调越来越紧密,都倾向一种混合的管理制度,随着环境政策纳入到能源、交通、工业、农业部门的政策中,环境政策与部门宏观发展政策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客观上把经济手段与行政监管更有效地结合起来。

(4)逐步从“秋后算账”向“全程监控”转变。这种转变使得某些类型的经济手段,如产品收费、注册管理费、清洁技术开发的补贴和押金制度等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