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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
1.10 第八章 构筑中国环境经济新政策体系
第八章 构筑中国环境经济新政策体系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环境经济政策属于经济激励型为主的环境政策,是一种在传统的指令性环境政策日益不能满足环保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逐渐发展起来的政策。环境经济政策是科学发展观的制度支撑,是解决环境问题最为有效、最能形成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

从2005年初到2007年,被称为“环保风暴”的四次大规模环评执法行动,从第一次关停没有做环评的30家特大项目开始,第二次是松花江污染事件后对大江大河流域的化工业布局排查,第三次是2007年初的以遏止SO2排放为目的的区域限批,到2007年夏太湖蓝藻之后的流域限批。每一次“风暴”都跟在突发事件和被动形势后面,每一次都未能如愿变成常规性制度固定下来,靠的全是行政手段。这些手段是现有法规制度框架内的最大创新,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环保复位的过程中,“风暴”是必须的,因为它的强势,才能够在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中重新建立环保的权威。但风暴再强,它所改变的远远不如人们期待的多,因为种种内生的局限,如法律惩罚手段的有限性、覆盖范围的有限性以及过多地依赖于各级执政者的个人意志,它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现有游戏规则,也未能转变为长期性的制度固定下来。“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只会是一个此消彼长、“敌进我退”的拉锯战,推行环境经济政策,正是为修改游戏规则的努力。从传统行政手段、到运用经济手段,再到大规模修订法律是必须要走的路。

30年来中国改革的历程,从某种角度看,是一个从中央向地方“放权让责”的利益调整过程,通过向地方分权进而促进地方政府间竞争的改革模式,被认为是造就中国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目前的财税制度下,地方政府的税收主要靠GDP,“短期行为的决策导向”必然决定他们力争任期内效益最大化。他们有两种选择,要么自主创新、开源节流,要么依赖资源、“杀鸡取卵”。而后者显然费时少、见效快,其结局必然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除了环境指标的考核问责制度未到位外,从经济上讲,还缺乏一套激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长期有效配量环境资源的机制。温家宝总理指出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实现“历史性转变”,即“从主要运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必要的行政办法”指的便是“区域限批”这类手段,而经济手段则指的是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动,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许多政策手段要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它以内化环境行为的外部性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从而建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与传统行政手段的“外部约束”相比,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内在约束”力量,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环境治理成本与行政监控成本的优点。

根据控制对象的不同,环境经济政策包括:控制污染的经济政策,如排污收费;用于环境基础设施的政策,如污水与垃圾处理收费;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如生态补偿和区域公平。

根据政策类型分,环境经济政策又包括:市场创建手段,如排污交易;税费政策,如环境税、排污收费、使用者付费;金融资本和市场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财政激励手段,如对环保技术开发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以生态补偿为目的的财政转移支付等[1]

由于我国至今仍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发达国家拖着如此巨大的农村人口进入现代化的,由于农村愈加严重的环境问题至今仍被轻视,在制定环境经济政策时还应特别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