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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
1.7.3.4 4.2005年的决定
4.2005年的决定

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简称《2005年决定》)是一个系统创新、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环境保护攻坚时期的纲领性文件。

《2005年决定》的政治基础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集体的三大新政: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与和平崛起。它体现了国家重视环境保护的强烈政治意愿。

《2005年决定》颁布所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是,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工业化步入中期阶段,出现了第三轮增长高峰,2004年GDP总量接近16万亿元,是1995年的2.7倍。消费热点由温饱阶段的改善吃、穿、用,迅速向小康阶段的改善住行条件和提高包括环境质量在内的生活质量的转变。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意味着,我国资源环境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而且,未来15年,即在工业化基本完成之前,这一压力会越来越大,有专家预测,如果不转变,将是目前的4倍以上。

对当时环境形势的总体判断是:一方面非常严峻,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约束,或短板。除了结构型、复合型和压缩型的特点外,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江河湖泊的严重水污染还警示我们,历史的积累效应使我国环境污染已进入安全事故的频发期。这一客观实现必然要求国家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使环境保护工作进入全面攻坚阶段。

另一方面,我国从“九五”开始,结合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在全面控制环境污染等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经验和教训,开辟了“内”“外”两条战线,为环境保护的全面攻坚准备了较好的战略思想和政策基础,在环境管理的“内线”上,较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出现了4个特点:在领域上,实现了从污染防治到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拓展;在污染控制的技术路线上,实现了从点源污染治理到区域综合整治和面源污染防治的延伸;在环境管理战略思想上,实现了从末端治理向与源头和过程控制相结合、再到创建环境与经济双赢的实践范例的重要突破;在环境政策体系结构上,逐渐形成了由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信息公开、行政管理制度等多成分组成的综合体系。在环境管理的“外”线上,通过积极利用经济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工艺和生产力,促进污染防治;通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减轻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压力;同时,通过环境管理手段,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4]

环境保护事业快速发展,推动了环保机构的不断加强。30年来,国家环保行政机构的设置,随着环保事业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加强,先后走过了四次跨越阶段,产生了质的飞跃。即从1982年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保护局,到1988年成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再到1998年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最后到2008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正式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从省、市、县三级政府成立了职能健全的环境保护机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完整体系。

建立完善环境法律制度,推进环境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这不仅是环保工作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环境保护工作从诞生之初起,就为逐步完善环保法制建设进行不懈探索和努力。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深刻地指出,要制定环境保护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施行,加强环境保护立法,有效地解决了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弥补了地方政府在环境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能缺位。

多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制度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到2008年上半年,我国已制定了包括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45部,以及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林业、畜牧业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或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50余项行政法规,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与此同时,国家颁布了1100余项环境保护标准,建立了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了规划环评的战略环评,将环境法制建设推向了决策、规划和综合管理的源头。国家环保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推出了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贸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公布了高污染,高风险产品名录,严格了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有效地抑制了“两高一资”与生产资料安全,防范了股市风险。

法制建设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随时代发展,有许多法律法规都需要修订补充,有些新的法律需要制定。如2008年期待人大环境立法:①《环境保护法》修订提上日程。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强化责任。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施行。④《规划环保条例》制定加速。⑤《循环经济法》。已于200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⑥《能源法》制定指日可待。⑦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生效。⑧环境区域补偿初蕾绽放。⑨环境公益诉讼盼有法护行[5]

在实践中,这些转变并非一帆风顺的,无数事例显示了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摩擦与阻力,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克服前进道路上的艰难险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伟大事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