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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
1.7.3.2 2.1990年的决定
2.1990年的决定

199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简称《1990年决定》)标志着我国开始向环境污染全面宣战。

经过改革开放10余年的快速发展,到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较1980年都翻了一番,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发展阶段,即到2000年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由温饱型社会向初步小康社会迈进。

同时,10年的快速工业化使污染物排放总量也大量增加,局部地区人为造成的自然生态破坏较严重,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始凸现、工业集中的地区和城市的污染较为严重的情况相比,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已演变为整体环境质量逐步恶化的严重形势。

在这一情况下,1989年国家召开了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的宋健同志在会上做了题为“向环境污染宣战”的重要讲话,他指出:“如果我们还不猛醒,不采取断然措施,我们就无法摆脱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因此,宋健提出要加强管理,向环境污染宣战。在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期间,参会代表都迫切希望国务院能针对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发一个新文件。尤其是地方代表,为了打开新局面,对一些重大问题,盼望国务院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以便使各级政府统一认识并贯彻执行。

另外,环境立法和环境管理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取得了长足发展,为我国向环境污染宣战准备了较好的政策基础,推动了《1990年决定》的出台。1989年,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包括宪法条款、环境保护基本法、环保单行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环境标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同时建立了较完善的环境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包括基本国策“三同步三统一”指导方针、三大环境政策和八项管理制度。这些环境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全面实施是当时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新起点。

所以《1990年决定》体现向环境污染宣战的特征,首先是强调了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具体是全面落实八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将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放到了突出的地位,其次是该决定首次对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污染企业。“五小”污染企业和危害城镇饮用水源的企业作出关停并转的要求并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区域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另外,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两个决定相比,《1990年决定》还有三个创新:一是强调了在资源开发利用中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拓展了环保工作的领域,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将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的环保战略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二是根据当时国际环境合作日益活跃,世界环发大会召开在即的新形势,该决定首次提出要积极参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三是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放到了重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