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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
1.7.3.1 1.1981年和1984年的决定
1.1981年和1984年的决定

总体上,1981年和1982年的决定具有明显的环境保护发展初级阶段的特征,无论是环保的战略思想,还是重点领域及对策都显得还比较简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新阶段,第一轮经济增长高峰随之而来,年均GDP增速9.8%,环境污染问题开始凸现,在工业集中的城市和地区较为突出,生态破坏问题也较为普遍和突出。当时,美、德、日等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已进入大规模的污染综合、集中治理阶段,国际社会有关环境问题及相关新理念的研究开始进入活跃时期。然而,我国的环境保护仍处于初始阶段,管理体制尚未全面建立,立法工作刚刚起步,管理政策尚在建立和试验之中,且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政府控制的色彩。

在这一形势下,国务院1981年在首次颁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1]27号)(简称《1981年决定》),并在1984年又颁布了《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64号)(简称《1984年决定》)。《1981年决定》的指导思想是,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要根据中央关于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的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重大方针,结合经济调整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以积极的态度,千方百计把环境保护工作抓好。在管理理念上,加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是一个突出的特点。在政策手段上,“三同时”是防止新污染的主要手段,“三废”综合利用和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是末端治理的主要措施。

《1984年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全面高涨的任务,保障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使环境状况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该决定首次明确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4年决定》的重点内容是对建立环保体制和加强能力建设作出明确要求,包括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对相关部委的职能进行界定、在地方政府和大中型企业设置环保机构、将环保能力建设纳入中央和地方的投资计划。在政策措施上,《1984年决定》与《1981年决定》没有本质区别。总体上看,这两个决定具有明显的我国环境保护初期发展阶段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