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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
1.6.3.3 3.建设生态文明关系社会主义政治合法性
3.建设生态文明关系社会主义政治合法性

社会主义社会作为根本对立、超越资本主义的高级的社会形态,其政治合法性除了人民民主的民意合法性、社会宪法之治的程序合法性这一现代性的政治合法性以外,主要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历史合法性。这是由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所决定的。如果把社会主义社会定位于生态文明,现实的社会主义可以获得双重合法性。一方面,从肯定意义上看,社会主义制度在历史合法性上,获得了人与人类文明演化意义上的进一步的论证;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合新的生态文明的崭新的社会形态。另一方面,从否定的意义上看,把社会主义定位于生态文明,站在生态文明的立场揭露生态危机的资本主义制度根源以及资本主义制度与生态系统的不可调和性,否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这必然强化了作为资本主义对立面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