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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10.2.2 二、奖励的条件
二、奖励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2.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3.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4.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5.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6.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7.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8.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9.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10.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11.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12.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