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10.1.10 三、警察的招录条件
三、警察的招录条件

警察招录条件是指报考公安机关职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或满足的要求,是进入公安机关的必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6条的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但事实上,除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所明确规定的条件外,观察近几年中央及各地所公布的人民警察招录条件,下列人员也通常不被允许报考,如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团人员被开除、辞退或限期调离的;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相关活动的;曾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在军队服役期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有6个月及以上非公派国(境)外留学或生活经历的以及个人档案“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等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