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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10.1.8 (三)竞争原则
(三)竞争原则

警察招录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竞争,对报考人员一律进行规范化的笔试和面试,按照考试成绩和应试者的素质条件鉴别优劣,从中择优录用。在警察招录中坚持竞争原则,实行优胜劣汰,既符合组织管理的根本要求,又便于最大限度地挖掘优秀警察人才,使优秀的报考者通过能力竞争进入警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