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9.1.5 五、执法的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五、执法的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行法律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安全和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利,也是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权力也是职责。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安全和进行社会管理时,应以积极的行动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除非有法律的明确性规定,否则无须被害人或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果公安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