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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9.1.4 四、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四、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公安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公安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强制性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也是实现其职责和任务的必要保障。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执法机关的强制性。公安机关除具有一般执法机关所具有的许可、取缔、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强制力外,其在执法中还可以依法对相关的人身、财产等行使直接的强制权,比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强制传唤、盘问检查、强行带离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