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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8.3.1 一、警察职业道德的内涵
一、警察职业道德的内涵

警察职业道德是警察系统中的参与人员之间维持正当关系的道德法则。[10]1958年的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上通过了《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其中蕴涵了不少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公安人员守则》,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但真正意义上的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形成则是1994年公安部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该规范于2011年重新予以修订印发。

新道德规范既继承和发扬了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又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其内容包含了警察这个职业所应具备的政治要求、职业品质、纪律作风三大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忠诚可靠: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忠于法律。

(2)秉公执法:事实为据,秉持公正,惩恶扬善。

(3)英勇善战:坚忍不拔,机智果敢,崇尚荣誉。

(4)热诚服务:情系民生,服务社会,热情周到。

(5)文明理性:理性平和,文明礼貌,诚信友善。

(6)严守纪律: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令行禁止。

(7)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学善思,精益求精。

(8)甘于奉献:任劳任怨,顾全大局,献身使命。

(9)清正廉洁:艰苦朴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

(10)团结协作: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积极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