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8.2.3 (二)警察“见危不救”的法律责任
(二)警察“见危不救”的法律责任

“见危不救”泛指在他人危难之时,默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和行为。人民警察“见危不救”是指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能够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及其不作为的不同情形,应承担包括刑事、行政以及民事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1)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因对公民的危难见死不救,而导致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时,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不履行危难救助的法定义务,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3)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见危不救导致的损害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即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行政赔偿责任后,“见危不救”的人民警察个人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