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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8.2 第二节 警察的义务
第二节 警察的义务

警察义务在不同语境下的内涵不同,既可能指警察组织的义务,又可能指警察人员的身份义务。但是,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警察组织的义务是通过警察人员来具体承担的,警察组织的义务就是警察人员的义务,警察人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者违法履行义务,就会导致警察组织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需要履行以下四类义务: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