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7.2.3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特征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特征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前提和保障,具有显著的特征。

1.内容的法定性

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

2.特殊的强制性

任何国家权力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它以暴力为后盾,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等强制性制服手段以及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

3.主体的特定性

行使公安机关权力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