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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6.3.2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纪律人员的警衔体系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纪律人员的警衔体系

香港警察中的纪律人员实行职务与警衔严格对应,共分4级15等。第一级为处长级,分四等,即警务处处长(1人)、警务处副处长(2人)、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5人)、警务处助理处长(15人);第二级为警司级,分三等,即总警司、高级警司和警司;第三级为督察级,分四等,即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和见习督察;第四级为员佐级,分四等,即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和警员。其中警务处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职级以上的,属于香港警察的领导层;警司职级以上的,属于高级警务指挥层;督察职级以上的,属于中级警务指挥层和管理层;督察职级以下的,则属于初级警务指挥层和执行层。在香港警队中,见习督察职级以上的警察,属于“警官”阶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