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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6.2.17 七、警衔的保留、降级与取消
七、警衔的保留、降级与取消

1.警衔的保留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戴标志;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2.警衔的降级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但是,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3.警衔的取消

警衔的取消包括两种情形:其一,被开除公职的;其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其警衔都将被相应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