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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6.2.16 (三)有关警衔晋级的其他规定
(三)有关警衔晋级的其他规定

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3.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首授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