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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6.2.14 (一)二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晋级
(一)二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晋级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满足下列期限和条件的,可以晋级:

1.晋级的期限:

(1)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

(2)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2.晋级的条件: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2)胜任本职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