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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6.2.12 (二)警衔的首授
(二)警衔的首授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以其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警察院校的学员在学习期间不评授警衔,应佩戴没有衔级标志的橄榄色剑形领章。新吸收录用的人民警察,在见习期间不评授警衔,待见习期满后,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在见习期间佩戴没有衔级标志的橄榄色剑形肩章。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见表4-3。

表4-3 警衔首授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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