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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6.2.11 (一)警衔的授予范围
(一)警衔的授予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即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有人民警察建制编制的单位内现在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警察建制、警察编制、现任警察职务同时具备的,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表4-1 人民警察行政职务与警衔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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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人民警察专业技术职务与警衔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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