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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6.2.6 三、警衔标志的佩戴
三、警衔标志的佩戴

人民警察佩戴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警衔标志佩戴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戴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晋升或者降低警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类似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