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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6.2.3 (二)新中国人民警察的首次授衔(1992年)
(二)新中国人民警察的首次授衔(1992年)

1983年11月,公安部再次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但鉴于当时的军衔制尚未恢复实施,此项提议被暂时搁浅。

1987年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恢复军衔制,并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在国务院总理办公室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听取了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汇报,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经过反复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1991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公安部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该条例。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次授衔仪式,300多位共和国的高级警官出席了授衔仪式。时任总理李鹏为被授予总警监警衔的陶驷驹、贾春旺、顾林昉三位同志,被授予副总警监警衔的田期玉等13位同志以及被授予一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的代表,共52位同志颁发了授衔命令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