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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6.2.2 (一)试点授衔(1956年)
(一)试点授衔(195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警察服装是由最初的军服逐渐过渡到特制的警察服装,但是却一直没有实行警衔制,只是从服装式样上将干部和普通民警简单进行区分。1949年12月,公安部和财政部发文,称要在警察队伍中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尚不成熟而被搁置。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军衔授勋。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审议委员会审议,同时在部分省市公安机关开始试点。

1956年的警衔共设5等16级:

(1)民警将官:上将、中将、少校

(2)民警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民警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4)警士:上士、中士、下士

(5)普通民警:一等民警、二等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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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新中国第一套警种标志(未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