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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6.2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警衔制度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警衔制度

自1829年现代警察制度在英国诞生以来,尽管模式和衔级称谓不同,但警衔制作为一种警察制度,在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被适用于警察这支准军事化的执法队伍。

警衔制度在我国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以后,清政府仿效东西方各国,在北京和各省相继建立警察机构。最初,各地警察服饰杂乱、等级互异,为改变全国警察服饰混乱的局面,清政府参照清末陆军服装并旁采各国警制章程,拟定了全国统一的警服章程和制式,随后颁行全国各省地方警察机关按章实施。至此,全国警察制服、等级乃告统一。当时的警察制服分礼服和常服,而两种服式按巡警级别区分为3等9级,分别在帽章、领章、肩章、袖章和裤章上加以区别,这是我国最早的警衔制度。此后,从“民国”时期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尽管在30多年的时间内,警察制服多次改易,但以服制及标识代表官阶高低、地位尊卑的宗旨始终未变。官阶不同而服制有别,则主要通过帽章、领章、肩章、袖章上的标识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