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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6.1.3 三、混合型
三、混合型

所谓混合型是指把将校尉与警官、警员等形式结合起来,或者把担任的职务等级与警衔融为一体从而构建起的警衔体系。美国、丹麦等一些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采取这种类型。比如丹麦警察的衔级设9级,即局长、第一副局长、第二副局长、指挥官、警察长、巡官长、巡官、警官、警员。美国虽然也是混合型,比如纽约市警察设10个衔级,即总局长、分局长、助理分局长、副分局长、督察、助理督察、警长、副警长、警官、巡警,但由于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警察体系,联邦警察与各州、县的警察互不隶属,各行其是,因此美国各州各市的警衔标志虽大同小异(与美国军队军衔标志类似),但却不能一一对应(更不能与美军军衔对应),即使相同等级的称谓也不一样。

与军衔不同,由于各国警察机关的警衔制度差异较大,而且警察主要面向国内民众,所以至今仍然未形成一套国际公认的警衔对应标准。不过,各国衔级模式虽不尽相同,但也逐渐成为全世界通行的一种警察管理制度。警衔制度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是由警察职业的武装性质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国家对警察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和管理,有利于增强警察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有利于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尽职效力,同时也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