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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5.3.3 (二)我国公安体制的主要特征
(二)我国公安体制的主要特征

1.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从公安机关的宏观领导体制看,党对公安机关实行一元化领导,各级党委对公安工作具有决策权和人事权。为了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还设立了政法工作机构,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着力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从公安机关的内部决策体制看,各级公安机关党委拥有业务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经费分配权。这三方面的制度规定确立了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体制。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首先是统一领导。我国的公安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的集权型体制,具体体现为:公安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由中央制定,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由中央确立,公安工作的管理制度由中央制定,公安工作的重大行动由中央决策部署。其次是分级管理。按照我国的行政区划体系,我国的公安体制实际上是五级架构,即中央公安部、省(区)公安厅(局)、市地公安局、县区公安(分)局和乡镇公安派出所。当前,我国的公安派出所在行政区划上对应着乡镇政府或街道,从《地方组织法》的角度看,公安派出所是乡镇政府或街道的组成部门,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发挥着一级公安机关的作用。对这五级公安机关,党委政府都有业务决策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因此,分级管理是我国公安体制的重要原则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