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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5.3.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公安体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公安体制

在1949年10月至1950年9月,公安部作为政务院的一个工作部门,主要接受政务院领导。1949年10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各级公安机关均实行党组制,公安部门党组受同级政府党组领导,把党的决定通过党组变成政府的决定。各级公安部门应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同时在方针、政策、业务上又接受上级公安部门领导。”从此确立了党委直接领导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免上实行下管两级的管理体制,还建立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政策制度。公安编制也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由此形成。从1984年7月开始,公安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由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并要征求上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全国公安编制实行由中央政府统一核定的管理体制。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公安体制又进行了部分调整,逐步加大“条管”的力度。2006年11月国务院公布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确立了公安业务管理实行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指挥体制。从2008年开始执行的中央公安转移支付制度,在公安经费管理体制上又进一步加大了“条管”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