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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1.4.2.3 (二)“建警十二原则”
(二)“建警十二原则”

从警察诞生之日起,罗伯特·比尔为了在公众中树立起鲜明的警察形象,避免给公众留下军警不分的印象,提出了建警的十二条原则,首先从制度上规定了警察职权的文职属性,强调其非武装性;其次避免使用军衔,而代之以全新的警衔制度;同时,在警察制服的设计上贴近民众,除了所佩戴的一枚标明其警察身份的徽章外,其款式、颜色与当时伦敦街头普通男性的服装毫无二致。这一设计的初衷,也是提醒警察要始终贴近公众,塑造警民一家的形象。罗伯特·比尔的建警十二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警察应以军队为榜样,建成一支稳定的、行之有效的队伍。

(2)警察必须在政府的控制之下。

(3)犯罪减少证明警察的效率与效益。

(4)发布犯罪统计是警察的基本工作。

(5)以时间和地域科学分配警力。

(6)礼貌是警察质量的根本保障。

(7)警察以形象赢得尊重。

(8)招募、训练适合的警察人选是有效执法之本。

(9)公众安全需要每个警察挂牌服务。

(10)警察首脑机关必须接近公众。

(11)警察应当先见习,后上岗。

(12)要公开警察内部犯罪率。

这些原则有些至今仍为许多国家所重视和采用,对现在的世界警务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