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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军事技能实训教程
1.7.2.1 一、紧急集合要领
一、紧急集合要领

(1)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发现或者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2)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订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警报信号和通知方法;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3)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后,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4)部(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5)为锻炼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据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6)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部署操演、实兵拉动、战斗值班(战备)等级转进、战斗演练,按照战区、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