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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13.2.2 二、斡旋与调停
二、斡旋与调停

当事国不愿直接谈判或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可以协助当事国解决,这就是国际法上的斡旋与调停(mediation and intervene)。

斡旋是第三国经当事国请求或主动采取的促使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活动。斡旋与调停不同,进行斡旋的国家不参加双方之间的谈判。对斡旋是否接受,由各当事国自行决定。

调停是第三国应当事国请求或经双方同意,以调停者的资格提出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组织并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

在斡旋或调停的情况下,争端当事国都保留完全的自由。斡旋或调停终了,无论成功或失败,第三国的任务即告终止。第三国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斡旋和调停只具有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在国际关系史上,通过斡旋与调停的方法曾有效地解决了国际争端,如1905年,在美国总统的斡旋下,日俄两国结束战争,缔结了《朴茨茅斯和约》。

国际实践表明,斡旋与调停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荷兰与印度尼西亚之间发生严重争端,联合国安理会于1947年11月指派了一个斡旋委员会进行斡旋,但收效不大。1947年,联合国大会任命了联合国调停人对巴勒斯坦问题进行调停,也收效不大。这表明,斡旋和调停还不能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最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