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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13.2.1 一、谈判与协商
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与协商(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有关问题获得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也是解决国际争端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基本方法。

谈判与协商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形式也多种多样。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也可两者并用,也可采用双边形式或若干国家召开国际会议的多边形式进行,可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亲自参加,也可由外长、驻外使节或临时特派全权代表出席。

谈判和协商必须在严格遵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双方互谅互让,解决争端。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对国际事务和国际争端的解决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遵循主权平等原则进行谈判和协商,争端才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解决。

谈判与协商方法对国际争端的解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争端各方在直接会谈和友好协商中,可以当面澄清事实真相,阐明各自的观点,消除误会和隔阂,增进相互了解,较能使争端合理解决,所以比斡旋、调停等方法更为有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成功地解决了中缅、中尼、中巴边界划界问题,还促进了解决悬案多年曾引起武装冲突的中印边界问题。结束中美之间20多年敌对状态,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也是采用了谈判、协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