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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13.1 第一节 国际争端概况
第一节 国际争端概况

(The Outline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随着国家的出现以及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国际争端也随之产生。由于国际争端是以独立主权国家为争端的当事者,所以解决争端不能依靠一个超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国际争端的解决必须采取国际法的特殊方法。

按照传统的分类,国际争端可分为法律性质与政治性质争端两类。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当事国各自的要求与论据以国际法所承认的理由为根据,也称“关于权利的争端”;其他的一切争端则称为政治性质的争端或“利益的冲突”。这种传统的区别的主要目的是把法律性质的争端作为“可裁判的争端”,以便通过仲裁和司法程序来解决;而把政治性质的争端作为“不可裁判的争端”,采取特殊的政治外交方法来处理。但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和产生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法律性质与政治性质的争端往往没有严格的界限,许多法律性质的争端又往往表现为政治性质的争端形式。例如,边境争端可能起因于条约解释的分歧,因此被认为是属于法律性质争端的范畴,但它又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国家荣誉、民族感情和领土完整等重大问题,甚至还会激化为军事冲突,因而它又属于政治性质的争端。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主要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的两大类。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是一个国家为使另一国家同意其所要求的解决争端办法而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性的方法。这种方法有报复、反报、平时封锁和干涉。非强制方法又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及国际调查。法律解决方法是仲裁和司法解决。

我们认为,平时封锁、干涉、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都不是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而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方法,因而应该加以废弃和禁止。只有非强制的政治解决和法律解决方法才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方法。此外,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和在特定条件下,国际法并不完全禁止反报和报复这两种强制方法。

反报是指受到虽不是非法的,但是不友好、不公平的行为损害的国家,对于作出这种行为的国家,报以相同的或类似的行为。例如,甲国提高从乙国进口的某些货物的进口税率,那么,乙国也提高从甲国进口的某些货物的进口税率加以反报。反报通常不涉及使用武力,反报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得到报偿,另一方面是为了使对方停止其不友好的不公平的行为。这种目的一经达到,反报应停止。反报通常用于国家之间有关贸易、关税、航运以及移民和外侨政策等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报复指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国家,作为还报而对作出这种行为的国家采取本来是非法的强迫手段,以迫使该国接受受侵害国家所提出的解决条件。报复不仅包括非武力的,如禁运、扣押财产、冻结资产等,也包括武力的,如军事示威、轰击或占领对方部分领土等。报复虽不失为一个维护本国利益,制裁不法行为的有效措施,但也往往被帝国主义国家用来作为侵略、干涉别国的借口。如1897年,德国利用两名传教士在中国曹州被杀害事件,派兵占领青岛,强行租借胶州湾;1923年,意大利借口一名官员和若干随从在希腊被杀害,轰击和占领科孚岛。

此外,还有战时报复。指交战一方对采取不合法战争行为的交战另一方,报以不合法的战争行为,借以迫使后者放弃其不合法的战争行为。

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只有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的利用,才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方法。此外,协商也成为和解争端的一个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