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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12.2.2 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记载在《联合国宪章》中。《联合国宪章》由1个序言和19章组成,全文共111条。《联合国宪章》的第一章是宗旨和原则,共分四项:

(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宪章把“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规定为联合国的首要目的。为此目的,宪章规定了两个步骤:(Ⅰ)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Ⅱ)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这一宗旨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特别重要意义,宪章把这条放在首位目的也在于此。

(二)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各国人民平等和民族自决的原则,是发展各国友好关系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就谈不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力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要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除了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外,还有其重要条件,就是还必须广泛地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等合作,尊重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进行任何歧视,以消除引起战争的经济及其他原因。宪章规定:“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宪章规定:“以联合国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一切国家的行动并使之进行协作的重要场所,其主要活动方式在于通过协商,取得协调,以实现上述各项规定。

为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七项原则:

(Ⅰ)本组织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Ⅱ)各会员国本着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任的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的权益。

(Ⅲ)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Ⅳ)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

(Ⅴ)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为,应尽力给予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Ⅵ)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Ⅶ)“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是联合国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会员国之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简括地说,联合国的原则是会员国主权平等;忠诚履行在宪章下承担的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不以武力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对联合国所采取的行动予以协助;保证非会员国在维持和平和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遵照上述原则行动;不干涉国家内政。这七项原则同《宪章》的序言和联合国宗旨的精神是一致的。这些原则具有实现联合国的主要目的的基本作用,具有法律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