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法教程
1.11.3.2 二、条约的遵守
二、条约的遵守

遵守条约(abide by the treaties)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没有这一原则,国际法的基础就要受到破坏。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就是指条约生效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的条款,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凡是合法的条约必须遵守。这样,凡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根据国际法的原则、规范缔结的条约,就应该遵守,凡是不符合国际法原则的条约都是非法条约,非法条约应无效,不应遵守。

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条约的履行。有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条约是该国法律的一部分。还有的国家虽然国内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条约的实施。如果国家订立的国际条约与本国的国内立法相抵触,国家没有权力修改国际条约,也不能以与国内法相抵触为理由不履行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一般来说,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不能约束第三国。但也有例外,有时一个条约有意给予第三国一项权利,应得到该第三国的同意,如果该第三国无反对的表示,就可以推断该国已经接受该项权利。但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确定一项义务,就必须得到该第三国书面明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