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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11.2.1 一、缔结条约的能力和权力
一、缔结条约的能力和权力

缔约能力属国际问题,而缔约权力是国内问题。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有权在不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下,同其他国家举行谈判,缔结条约。主权国家拥有完全的缔约权已成为国际法上一个原则,如果这个能力受到限制,这个国家就不是主权国家或不是完全主权国家。在当今的世界上,所有主权国应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同时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因而也有权与其他国际法主体谈判、缔结条约。另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一般都根据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行使。目前,许多国际组织都参加签署和缔结条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正在草拟《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条约的条款草案》。

缔约权力是个国内问题,即由谁或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来缔约。对此,国际法上没有规定,而是由各国宪法加以规定。各国宪法对此规定各不相同。一般是由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缔结条约。但有些国家的宪法对国家元首的缔约权加以一定限制。例如:美国宪法规定,由总统代表国家缔结条约,但必须经参议员2/3通过的条约才能生效。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有的国家规定总统有缔约权,但某些内容要经议会通过。例如,根据法国1958年宪法,总统有权缔结并批准条约,但涉及和约,以及有关贸易、国际组织、国家财政、修改立法性质的条款,个人身份、领土割让等问题的条约,要经议会通过,总统才能签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