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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11.1.1 一、条约的基本情况
一、条约的基本情况

条约是国际法中最古老的制度之一,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世界上第一个条约出现在公元前13世纪:公元前1296年,埃及第十九王朝法老拉姆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王哈图希里三世缔结的一项具有军事同盟性质的条约。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18、19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扩大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条约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多边条约有了更大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大批原殖民地国家取得独立,国际组织日益活跃,各种类型和性质的国际条约急剧增加,条约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成为国家间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最普遍的一种法律形式,并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在国际法上占据重要地位。

目前,世界上条约的数量很大。国联秘书处曾出版了条约集205卷。联合国条约集现已出版到9000卷。1947年联合国成立了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专门负责国际法的编纂,并于1969年制定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公约》是对条约法最全面、系统的编纂。《公约》已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

中国同外国订立的第一个条约是1689年9月7日中俄划分两国边界的尼布楚条约。这是一个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条约。1842年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竞相强迫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从1689年至1949年,中国对外订立的条约、协定、章程等共1182件,其中绝大多数是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外国缔结条约,发展友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