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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10.4.3 三、外交代表对驻在国负有的义务
三、外交代表对驻在国负有的义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对驻在国负有下列义务:(一)不干涉驻在国内政。根据一国不得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作为一个国家的正式代表的外交官员,必须避免一切直接或间接干涉驻在国内政性质的言论和行动。例如,不介入政党、派别斗争,不组织反对派,不公开批评驻在国领导人员及其内政措施,不参加也不支持反对驻在国政府的示威、集会、罢工等。否则,驻在国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可以宣布他为“不受欢迎的人”,请求将他立即召回或者限令在一定时期内出境等。如1888年,英国驻美公使萨克维,因被指责干涉美国总统选举而被解任。1927年,苏联驻法国大使拉科夫斯基由于在一个政治宣言上签名而被要求召回。(二)尊重驻在国的法令。国家法令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外交官虽不受驻在国法令的管辖,但也必须尊重驻在国的法令、公共秩序和风俗习惯等。(三)不滥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在外交代表机构的馆舍内庇护接受国政府所要逮捕的人。同时,也不能在馆内拘留人。(四)不在驻在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