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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10.4.2 二、外交特权的适用范围
二、外交特权的适用范围

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所有具有外交官级别的人员与参加政府性国际会议的代表。此外,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除上述人员外,还有一些人员不同程度地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同户家属,如不是驻在国国民,享受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二)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不是驻在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永久居住的,除民事与行政管辖豁免权不适用于执行公务以外的行为,其关税特权仅限于新就任时所输入的物品外,外交特权与外交人员相同。(三)使馆服务人员,如不是驻在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永久居住的,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权,并免纳受雇所得报酬捐税。(四)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人员,如不是驻在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永久居住的,也享受一定的优遇。

外交特权自外交代表进入和离开驻在国国境时开始和终止。外交房舍的不可侵犯权;自外交官进住时开始,至其全部迁出时终止。在两国断绝外交关系,进入战争状态后,外交官在离开该国的所必须的时间内仍然享有外交特权。至于使馆的馆舍、不动产、公文档案和其它利益,一般可委托第三国代为保护。例如,1965年1月,布隆迪王国政府宣布暂时中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关系,中国驻布隆迪大使被召回,中国委托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代为保管中国在布隆迪的使馆和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