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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10.4.1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外交特权有“豁免权”和“优遇”两类。“豁免权”包括人身、办公处、住所、公文档案、秘密通讯等,不受侵犯,免受司法管辖;“优遇”包括免纳关税、直接税,在使馆、使节的住所和交通工具上悬挂本国国旗及礼仪上的在先权等。两类中以“豁免权”最重要。

(一)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不受侵犯。按照国际惯例,外交官的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不受侵犯,驻在国的军警和其他人员不得对外交代表进行人身搜查、逮捕和拘禁或加以侮辱。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在外交代表的安全受到威胁时,接受国要采取特别的警卫措施。

驻在国军警和其他人员,未得到外交官同意,不可进入使馆或外交官住所,不可对之进行搜查、征用、扣押或占据。接受国官员不可进入馆舍执行公务。接受国不能对馆舍进行任何司法程序。同时,使馆的一切公文档案不可加以检查、扣留或毁损。接受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使馆及其人员住所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及其人员住所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事情发生。

另外,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交通工具也享有不可侵犯权。

驻在国政府负有保障外交官、使馆和外交官住宅的安全,使其免受侵犯的义务。驻在国对在其领土上发生的侵犯外交官人身、住宅和使馆的行为应负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外交官可以利用自己的这种不可侵犯权而胡作非为,蔑视驻在国法令,侵犯驻在国主权。如果外交官的行为严重地损害当地的社会秩序或驻在国的安全,而且如不加制止,则损害将继续扩大时,驻在国可以在现场采取紧急措施,如监视、强力制止、暂予拘捕等,然后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同时,外交官也不可利用使馆及其住所庇护驻在国决定逮捕的人犯(包括政治犯),或拘留本国侨民,不能利用使馆从事反对驻在国的活动,使驻在国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如果有在逃人犯避入使馆或外交官住宅,驻在国通过外交途径要求使馆交出逃犯时,不可拒绝。如果拒绝,驻在国有时也可以采取派兵包围使馆等办法,迫使使馆将犯人交出。

(二)免受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外交官在驻在国触犯刑律或牵涉民事纠纷,不可对其起诉、传讯、或判决。当然,这并不是说外交官可以任意违反驻在国的法律。如果外交官触犯刑律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必要时驻在国可宣布他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勒令他在一定时期内离开驻在国。有时,驻在国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甚至在案情较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派遣国放弃豁免权,以便对违法的外交官进行审判。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豁免的人员所享有的司法豁免权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豁免的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如果某外交官所享有的豁免权由派遣国政府放弃,那么他在驻在国的法律地位就与普通外国人一样,受驻在国全权管辖。

外交官没有为驻在国法院作证的义务,外交官的婚姻、死亡、子女出生等事项不需向当地民政机关登记。

(三)通讯自由和派遣外交信使。驻在国应允许和保护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使馆有权采用一切适当的通讯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和密码电报。外交信袋(diplomatic pouch)在国际间被公认是不可侵犯的,不可开拆、检查、扣留和毁损。外交信使(diplomatic courier)在执行任务时,也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和司法豁免权,驻在国政府应给予保护,并提供各种便利。

(四)免纳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直接税。外交官进出驻在国或途经第三国时,其随身行李,包括附载于同一交通工具上的行李,均享受免税免验优待。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免纳关税。使馆馆舍免纳各种捐税。在进出口方面,许多国家都规定不准携带或寄运军火、毒品、珍贵文物、驻在国货币、与驻在国敌对的宣传品等。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官免纳的直接税包括:薪金、非商业收入的所得税、房地产税、汽油税、车辆牌照税、印花税和地方附加税。

(五)其他特权。外交代表在自己的住所享有悬挂本国国旗、国徽的权利。在外交代表的交通工具上也可以悬挂本国国旗。此外,外交代表和外交官在礼仪上享有在先权并在公共集会上占荣誉的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