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法教程
1.10.4 第四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统称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的给予,是因为外交代表和外交官员是一个国家的正式代表,应该有一个国家的尊严。同时,外交代表和外交官员为了执行自己的正常职务,也必须要有一些优惠的条件加以保证。

外交特权的范围和限制,通常是由驻在国根据本国条件和利益,并参考国际上的一般作法而确定的,一般由驻在国的本国的法令和条例加以规定。1961年4月18日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统一了国际实践和各国的作法,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我国已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但对其中个别条款提出了保留。